• 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五大判断因素

    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司法解释,五大判断因素认定,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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