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受贿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如何把握和认定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受贿行为也演变成多种形式,而且隐蔽性越来越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逐渐完善,司法解释也逐步增多。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地认识各种受贿行为,以上系列文章是梳理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受贿行为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联系张家港专业刑事律师曹辉团队,为您及时进行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