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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判决该工艺品公司应返还小额贷款公司4553464元,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工艺品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依法拍卖工艺品公司的不动产。淮安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工艺品公司早已歇业,该公司将房屋抵押后,又将其厂房分割出租给其他人,有9家民营企业在该公司厂房内经营,有4家住户在该公司厂房内生活。
淮安区法院在张贴清场公告后,进场进行法律宣传,部分租户陆续搬离。但其中有三家民营企业以立即搬离将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完成订单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申请延期搬离。
为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执行法院多次沟通,三家民营企业自愿缴纳延期搬离保证金,并作出书面保证,如在不动产拍卖后买受人不同意续租,则主动在15日内搬离,逾期不搬自愿接受处罚。
拍卖成交后,在淮安区法院组织协调下,三家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在确保如期拍卖的同时,也保障了三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通过缴纳“清场保证金”方式,给予三家民营企业搬离缓冲期,拍卖成交后,积极促成承租人与买受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对承租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智慧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