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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经济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说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藏匿款项拒不执行一案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申请执行人沈某的父亲与被告人吴某于1993年再婚。2016年7月,沈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获交通事故赔偿款及其他款项共计136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汇入被告人吴某及其子张某银行账户。
申请执行人沈某于2016年11月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人吴某、吴某之子张某依法分割上述款项。
平湖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某39万余元。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沈某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及其子张某已将全部款项从银行提现,吴某承认现金均由其保管,且无高额消费。
执行干警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吴某履行付款义务,但吴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今年1月,平湖法院将被告人吴某拒执犯罪一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被告人吴某被刑事拘留后,认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沈某协商还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今年7月4日,平湖法院对吴某拒执犯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案件简析:
上述拒执案例中,被告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或拒不腾退,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兑现,严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危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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