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承揽合同请注意: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承揽合同请注意: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7大特征,请看详情:
     
    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 

    一、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是什么?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
      
    1、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5、检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对某一项目性能进行的检验测试,定作人接受检验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承揽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关于承揽合同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 [2]  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四、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承揽合同注意事项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第一是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第二个是支付款问题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五、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张家港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请您遇到加工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问题,及时联系曹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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