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建筑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张家港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曹辉团队,(1)合同“标的物”特殊,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有哪些情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1、不是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
6、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具有 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曹辉团队以上分析的 4大特点:“标的物”特殊、合同履行周期长、合同条款内容多、合同涉及面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