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恶意串通合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什么是恶意串通合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张家港合同律师
     
    一、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恶意串通合同的主要特征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规定及分析
     
     1、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首先体现在保证合同中,合同三方中任意两方故意合谋,相互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既包括合同的第三方也包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二是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主合同一般存在瑕疵,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1、其次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些房屋出租人,为了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事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房价提得很高,或者由第三人假意出很高的价格,使得承租人无力竞争,只好放弃。而事后,出租人却以低价卖给第三人。甚至有的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高价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以高价到税务机关上税,而最后再把多收的款项退给第三人,以此达到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
     
    3、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民法通则意见》虽然规定,当房屋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但这种宣告无效,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以后再就同一标的而进行的买卖没有约束力,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出租人与第三人间不当的房屋买卖起到约束作用,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起到保护作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应驳回出租人收回房屋所有权的请求,除非出租人收回所有权之后继续按平价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依法备案,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
     
    4、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从上述规定来看,该法条包括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行为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相互串通。前者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以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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