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导读:法庭见?邻里小矛盾搞出大动静该不该? 相邻之间遇到矛盾、纠纷,是协商解决,还是激化矛盾,采取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值得深思。
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邻里之间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小矛盾小纠纷,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宜激化矛盾,更不应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样,在相邻关系中,自身权益被受到侵害,且矛盾无法调和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小摩擦在公共道路堆积物品,最终被邻居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金某与许某为某村邻居,许某家在金某家东侧,在二人房屋北侧有一条巷道供通行,巷道东口与村公共道路相连,西边尽头是围墙。金某家房屋年久失修,在一场大雨后倒塌,必须重建。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需要经过二人房屋北侧的巷道运输进去。
由于多年前,两家发生一点摩擦,许某一直怀恨在心,遂万般阻挠金某家盖房。许某在两家共用的唯一通行道路上挖沟、堆放沙石以及大量废品,且在东侧路口进行围挡,导致金某家盖房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无法通行,房屋迟迟不得开工。
金某为此事多次找许某进行沟通协商,许某蛮横无理根本不予理睬。金某又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进行调解调解,此事也一直未能得以解决。万般无奈下,金某起诉许某要求其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邻关系之间产生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金某和许某两家相邻,双方共同使用房屋北侧一条巷道通行,且该巷道是金某重建房屋的必经之路,许某应当按照相邻关系给予金某通行便利,许某的行为已经对金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碍。
因此,金某有权对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给予通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