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后交通事故身亡 可否向同桌喝酒者追责?

    【张家港法律顾问网】导读:“我爸是在喝酒后骑车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么多酒,同桌的人为啥不劝阻?我爸走时要骑摩托车,为啥也没人阻拦一下?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不能护送我爸回家,起码也该给家属通知一下啊。”面对出事的父亲,家属认为一起喝酒的人都应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5日早8时许,天空飘了点小雪,田女士准备去上班,在小区门口碰见父亲田先生买了包子回来,让他吃了早餐再去上班,他说有事不吃了便急匆匆走了。谁知这竟是田女士与父亲的最后一面——当日下午再见到父亲时,父亲因酒后骑摩托车跌入路边田地再也没有醒来。

     

    田先生,58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王山村人。2017年10月25日起,田先生负责商州区麻街镇肖塬村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的监理工作。2018年12月5日,安置项目室外工程完工,镇上干部来到安置点检查工作,施工方中午在项目部招呼大家一起吃饭喝酒,一直吃到了下午3时左右。

     

    今年1月11日,田女士介绍说,2018年12月5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接到父亲所在的监理公司负责人电话,说父亲酒后骑车出了车祸。田女士赶到出事地点,父亲已被几名村民和120救护人员抬到救护车上。“医生告诉我说人已经不在世了,我打110报了警,等事故处理完到晚上11时,才将我爸拉进商洛医院太平间。”

     

    田女士说,当天与他同去的朋友去了项目部,现场已打扫干净,一个人喝得醉醺醺的眼睛都睁不开,另有一人醉倒在里间的床上。他朋友将此人叫起来询问,问出了几个与父亲一起喝酒的几个人的姓名。“不知道他们当天喝了多少酒,第二天给我爸穿寿衣时,一翻身,我爸嘴里流出来的全是酒。”

     

    2018年12月6日,法医作出司法鉴定:田先生头皮、双眼瞳孔、结膜、口鼻、双耳道、颈、胸、腹、背及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由于尸检表面无明显阳性发现,无法确定死亡原因。

    田女士和家人不忍父亲再被解剖尸检,便强忍悲痛埋藏了田先生。

    2018年12月10日,田先生酒精测试结果出来了,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41.53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80毫克的醉驾标准。2019年1月2日,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田先生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负全责。

     

    “我爸是喝酒后骑车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么多酒,同桌的人为啥不劝阻?我爸走时要骑摩托车,为啥也没人阻拦一下?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不能护送我爸回家,起码也该给我们家属通知一下啊。”田女士查看父亲的手机,发现父亲在吃饭时拍了一张照片:多人围坐一桌,桌上摆着多双筷子,一次性塑料盒装的菜,还有一瓶开封了的五粮原浆酒及多个一次性杯子。

     

    “我觉得他们对我爸的死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同桌饮酒的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建议

    死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可走司法渠道向一起喝酒的人追责,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以下四种情况同桌喝酒的人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强迫性劝酒;二、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或者未尽到劝对方少饮的提醒义务;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结合本案,律师认为同桌喝酒的人未对死者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劝阻,也未将死者安全护送回家,对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也未进行劝阻,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同桌喝酒的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能有效地辨识和约束自己的不当饮酒及驾车行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同桌喝酒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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