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中,建立工程款能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益?
网友咨询: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吗?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解答:破产案件中,建立工程款仅对该工程拍卖价款或者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假如工程拍卖款缺乏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额,依照普通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则停止清偿。
网友咨询: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吗?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解答:破产案件中,建立工程款仅对该工程拍卖价款或者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假如工程拍卖款缺乏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额,依照普通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则停止清偿。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补充:
普通施工合同文本中均不会刻意商定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因施工方自身即为赚取利润为目的,自然以现金支付(含转帐、银行承兑等方式)为首选。
但理论中也存在施工单位直接以占有开发房产一定股份等为目的的结算方式。从法理上剖析,无论工程款是以现金结算还是以一定权益划分(公司股份、建筑物产权等),只需不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则,均应遭到维护。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本问题的中心在于清偿方式,无论工程款以哪种方式结算,最终会以现金价值作为中心权衡要素。在首选的现金支付不能达成时,则会盘绕可折价成现金的财物展开。
试举例:某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商定现金结算,但开发商后期资金艰难,无法达成分歧。双方可盘绕基于建筑物、土地及开发商公司股权等处于或将处于开发商处置权下的财物停止协商与划分。
理论中常见的“以房抵债”正是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做法,也是工程款清偿方式与其他债务清偿较有特性的方式。
关于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并无一定之规,一言以蔽之:只需是开发企业可控的财物,均可协商用于清偿,如公司股权、建筑物产权(一切权、运用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总结:
任何债务的清偿方式选择,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均应思索该方式的可行性(可落地),这也正是在工程行业“以房抵债”十分多的缘由,毕竟,房屋价值的评价并不像股权那么复杂,且也更容易变现。